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,规范招生行为,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教育部有关规定和《南充卫生职业学院章程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南充卫生职业学院,由南充市人民政府举办,省教育厅主管,经四川省政府批准,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,院校标识码为4151014975,主要实施专科层次医药卫生类职业教育,地址为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顺路55号,邮编637100。
第三条 我校培养专科层次人才学制三年,毕业后由南充卫生职业学院颁发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
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,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担任,副主任由校长担任,成员由相关校领导、纪检监察审计室、招生就业处、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。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,审议招生章程,并对招生过程中的计划落实与调整,录取标准确定与结果审核等重要事项作出决策。
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,在上级监察部门和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,履行监督职责,负责监察招生与录取工作的制度建设、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、督考、录取名单的复核、纪律执行情况等。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,成员为党政办公室、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人。
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处承担招生相关日常管理工作,招生工作服从分管校长领导,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各类生源的招生宣传、咨询、选拔与录取任务。
第七条 学校主要领导对招生工作负总责;分管校领导对招生工作的组织、协调、管理和监督负相应领导责任;招生、纪检监察审计室等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人,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廉政建设等履行相应职责;招生、纪检监察审计室等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,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。
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专业
第八条 学校2026年面向四川省招生,招生专业与计划以四川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布为准。招生专业为护理、药学、中药学、医学检验技术、康复治疗技术五个专业。
第四章 录取规则
第九条 按教育部、教育厅、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,遵循“公平、科学、安全、平稳、有序”的原则;实行“学校负责,考试院监督”的管理体制,对考生实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,择优录取。
第十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,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%以内。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,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%以内,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。提阅考生档案时,对享受加分与降分政策的考生,依照四川省有关加分与降分政策投档录取。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,实行“志愿优先”的录取办法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,若愿服从专业调剂,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,若不服从调剂,作退档处理;政策加分或降分投档录取的考生一视同仁;按志愿录取的考生一律不退档。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,按照四川省招生录取规则执行。
第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,执行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及有关补充规定。特别提醒:因学校专业的特殊性,患有轻度色觉异常(俗称色弱)、色觉异常II度(俗称色盲)的考生,以下专业不予录取:护理、药学、中药学、医学检验技术、康复治疗技术。建议报考护理专业的女生身高155cm以上,男生身高165cm以上。
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,学校将按教育部令第41号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对新生进行复查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,确定为复查不合格,将取消学籍;情节严重的,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。
第十三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。
第五章 其他
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: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、教育厅、财政厅、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,坚持学生自愿、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。
第十五条 奖、助、贷措施:学校按国家规定设有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、校级奖助学金,家庭经济困难者可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。学校资助咨询热:0817-2863666。
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
招生热线:0817-2182666、2128333;
纪检监察电话:0817-2910888;
学校官网:暂未开通;
电子信箱:75769974@qq.com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、我校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,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,如理解有误,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。
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南充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。
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